針焰試驗和灼熱絲試驗是兩種常見的耐燃燒和防引燃試驗。燈具中固定載流部件就位的絕緣材料部件應經受針焰試驗。燈具中不固定帶電部件,提供防觸電保護的絕緣材料的部件以及固定安全特低電壓部件就位的絕緣材料部件應經受灼熱絲試驗。針焰試驗裝置是常用的
檢測儀器裝置。
1.針焰試驗標準:
2.針焰試驗方法:
2.1 試驗樣品的位置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試驗樣品應安放在正常使用時ZUI可能發生燃燒的位置進行試驗。試驗樣品的固定方法不應對試驗火焰或火焰蔓延效應產生影響,應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情況一致。
2.2 試驗火焰的施加
試驗火焰應施加在試驗樣品易于受到火焰影響的表面部位,該火焰由正常使用或故障條件所導致。
在有關標準中應規定試驗火焰施加的持續時間。GB7000.1-2007中13.3.1規定:試驗火焰施加于樣品上可能出現ZUI高溫度的點,時間10s。試驗火焰應使得火焰的頂部接觸到試驗樣品的表面。試驗火焰應在施加規定的時間后移開。
如果在施加火焰時試驗火焰跌落物熔化或點燃材料,燃燒器應與垂線成45°度角以防止材料跌落到燃燒器的管內,燃燒器的頂部中心與另一部分的試驗樣品之間保持8±1mm的距離,任何熔化材料串可忽略。當有關標準要求在同一試驗樣品上進行多于一個點的試驗時,必須注意確保先前的試驗造成的劣化不會影響后面試驗的結果。
2.3 試驗樣品的數量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定,試驗在三個試驗樣品上進行。GB7000.1-2007中0.4規定:按照GB7000.1的試驗是型式試驗,一般選擇一個燈具樣品進行試驗。
2.4 觀察和測量
如果試驗樣品和(或)規定的鋪底層和(或)其周圍的部件起燃,應測量并記錄燃燒的持續時間(tb)。燃燒持續時間是指試驗火焰從試驗樣品上移開到火焰熄滅,且試驗樣品、規定的鋪底層和(或)其周圍部件再也看不到灼熱現象的這段時間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