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壓器類產品型號注冊管理辦法


**章:總則
**條、 變壓器 類產品型號是識別和選擇 變壓器 類產品品種與規格的基本標識。 變壓器 類產品型號的標準化,對 變壓器 類產品的生產、配套協作、選擇和使用維護等均具有重要的作用。產品型號是維護產、供、需各方面利益的基礎。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及貫徹國家資源節約規劃,配合強制性標準認定、節能認證、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等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變壓器 類產品型號的行業管理工作,因此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正式生產、新設計開發和改進設計后需變更型號的 變壓器 類產品,陳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本辦法申請產品型號注冊證書。
第三條、產品轉廠生產時,接產企業應重新申請產品型號注冊證書。
第四條、按引進技術生產的產品及合資或獨資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的產品,亦應按本辦法申請產品型號注冊證書。銷往境外的產品如使用其它型號,需要向產品型號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備案,井需提供必要的出口核銷材料。
第五條、 變壓器 類產品型號的編制和注冊應以用仃3837《 變壓器 類產品型號編制方法》機械行業標準或相應產品標準作為基本技術依據。
第六條、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 變壓器 類產品型號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管理機構)設在沈陽 變壓器 研究所,負責 變壓器 類產品型號注冊的審核、頒證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冊管理的產品范圍
第七條、電力 變壓器 ,范圍包括:
1、油浸式電力 變壓器 ;
2、干式電力 變壓器 ;
3、氣體絕緣電力 變壓器 ;
4、難燃液體絕緣電力 變壓器 。
第八條、特種 變壓器 ,范圍包括:
1、電爐 變壓器 ;
2、變流 變壓器 ;
3、礦用 變壓器 ;
4、試驗 變壓器 ;
5、牽引 變壓器 。
第九條、互感器,范圍包括:
1、電磁式)電流互感器;
2、電子式電流互感器;
3、電磁式電壓互感器;
4、電子式電壓互感器;
5、電容式電壓互感器;
6、組合互感器;
7、特種互感器等。
第十條、調壓器,范圍主要包括:
1、接觸調壓器:
2、接觸穩壓器;
3、感應調壓器;
4、感應穩壓器;
5、柱式調壓器;
6、柱式穩壓器;
7、磁性調壓器等。
第十一條、電抗器,范圍包括:
1、油浸式串聯、并聯電抗器:
2、干式串聯、并聯電抗器;
3、消弧線圈:
4、放電線圈;
5、接地 變壓器 ;
6、油漫式平波電抗器;
7、干式平波電抗器。
第十二條、各類專用 變壓器 ,范圍包括:
1、組合式 變壓器 ;
2、預裝式變電站;
3、各類小型 變壓器 ;
4、發電廠和變電所自用 變壓器 ;
5、熱帶地區用 變壓器 ;
6、采油機用 變壓器 ;
7、電精制防爆 變壓器 ;
8、中頻感應加熱裝置用 變壓器 ;
9、電脫鹽防爆 變壓器 ;
10、變頻器用 變壓器 ;
11、電氣傳動用 變壓器 ;
12、風力發電用 變壓器 ;
13、核電站用 變壓器 。
第十三條、 變壓器 類產品用組件及配套產品,范圍包括:
1、有載分接開關;
2、無勵磁分接開關;
3、 變壓器 用風扇:
4、干式 變壓器 用風機;
5、 變壓器 用風冷卻器;
6、 變壓器 用水冷卻器;
7、 變壓器 用片式散熱器;
8、互感器用金屬膨脹器;
9、 變壓器 用壓力釋放閥;
10、 變壓器 用油泵;
11、 變壓器 用氣體繼電器;
12、 變壓器 用速動油壓繼電器:
13、 變壓器 用蝶閥;
14、 變壓器 用油面溫控器;
15、 變壓器 用繞組溫控器;
16、 變壓器 用電子溫控器;
17、 變壓器 用油流繼電器;
18、 變壓器 用油位計;
19、 變壓器 用儲油柜;
20、 變壓器 用多功能保護裝置;
21、封閉母線;
22、組合式 變壓器 用負荷開關:
23、中性點接地電阻器;
24、電力節能器.
第十四條、其它產品,范圍包括:上述未提及的 變壓器 、互感器、電抗器、調壓器類產品及相關的配套產品和組件產品。
第三章:預注冊證明申請
第十五條、企業在新產品試制以前的方案確定和設計階段,應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產品型號預注冊證明,以便桉注冊管理機構確認的產品型號進行試制及試驗等工作。
第十六條、申請產品型號預注冊證明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1、產品型號注冊申請表(2份);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3、產品企業標準或技術條件(1份);
4、產品使用說明書(1份);
5、產品主要圖樣(1份)。
注1·產品主要圖樣包括外形圖、銘牌圖等:
注2·如為系列產品型號注冊,則應提供全系列產品的企業標準或技術條件。
第四章:注冊證書換領
第十七條、企業在新產品試制、試驗完成后及技術鑒定前,應憑產品型號預
注冊證明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換領產品型號注冊證書。
第十八條、申請換領產品型號注冊證書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1、產品試制總結報告(1份:
2、產品試制鑒定大綱(1份:
3、試驗報告及產品合格證書
4、產品外形照片(1份)。
注1:試驗報告包括例行試驗、型式試驗、特殊試驗等;
注2:根據國家經貿委電力(1999)42號文件的要求,型式試驗和特;
國家認定權威檢測機構出具:
注3:對于電力 變壓器 ,如為系列產品型號注冊,則每個系列應選取代表性的樣機提供上述資料。
第五章:注冊證書直接申請
第十九條、企業如果不經過產品型號預注冊階段而直接申請產則應同時提供上述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所列的全部資料。
第六章:損耗水平代號及允許偏差
第二十條、對于電力 變壓器 產品,其損耗水平代號按“附件三”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一條、確定“9”型以上電力 變壓器 產品的損耗水平代號時,空載損耗和負載損耗實測值與標準值的ZUI大允許偏差均不應超過5%。
第七章:注冊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注冊管理機構應依據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產品型號注冊申請單位提交的技術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和統一性進行審查,并及時將審查意見函告申請單位,以便申請單位對審查意見及時做出答復(解釋、修改、補充等)。
第二十三條、注冊管理機構對產品型號注冊申請單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審查合格后,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繳納產品型號注冊費用。申請單位按規定繳納產品型號注冊費用后,注冊管理機構應盡快頒發產品型號預注冊證明或產品型號注冊證書。
第二十四條、產品型號預注冊證明和產品型號注冊證書應與產品型號注冊申請表同時使用。產品型號預注冊證明的有效期一般為12個月(自產品型號預注冊證明簽發之日起),產品型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自產品型號注冊證書簽發之日起)。
第八章:注冊信息發布
第二十五條、對獲得產品型號注冊證書的產品及其制造企業,注冊管理機構將在《中國 變壓器 行業信息網》、《 變壓器 行業通訊》等媒體上發布己注冊的產品型號目錄及相關信息,以利于用戶選擇產品。
第九章:產品型號使用
第二十六條、申請單位在制作產品銘牌、繪制產品圖樣及編寫產品技術文件等方面,應使用己批準注冊的產品型號。
第十章: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無產品型號注冊證書、產品型號注冊證書與產品不符、冒用或偽造產品型號注冊證書的產品,作如下處理:
1、當產品實施強制性標準認定時,不予受理;
2、當產品采標認可時,不予受理;
3、對產品實行監督檢查時,視為缺項。
第二十八條、企業冒用、偽造產品型號注冊證書究,構成侵權的,要負法律責任。在行業上予以通報批評,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沈陽 變壓器 研究所負責制定并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1日起實施,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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